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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6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4-046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75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2024/5/28- 2024/5/292024/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3,136,728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2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0,862,600.20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
日
A股2024/5/28- 2024/5/292024/5/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有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27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475元
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2475元人民币。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75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818188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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